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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国敏、金弟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敏,金弟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向东,系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陈国敏,女,生于1974年11月28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金弟科,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黔0324民督80号支付令,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黔0324执7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敏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的房屋一幢(房产证编号为×××),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国敏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的房屋一幢(房产证编号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继厚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