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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1、朱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朱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绰号“阿达”,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1,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朱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延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朱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前后开始,被告人黄某1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灰埕利用“鱼虾蟹”赌具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某1雇用同案人曾某(已判决)、被告人朱某1等人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参赌人员十几人至几十人,赔率1赔2至1赔4,板面赌资二千元至几千元不等。2016年10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8名(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鱼虾蟹”赌具2副、赌资52306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1向所在村治保会表达投案意向,后于同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朱某1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1能自动投案;被告人朱某1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1、朱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1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灰埕利用“鱼虾蟹”赌具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某1雇用同案人曾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看管参赌人员的车辆,雇用被告人朱某1在赌场收付赌资,参赌人员10多人,赔率1赔2至1赔4,板面赌资2000元至几千元不等。2016年10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8名,扣押“鱼虾蟹”赌具2副、赌资52306元。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1向圩埔村村委会干部表达投案意向,该村治保会主任于同月8日向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反映被告人黄某1准备投案的情况,��月9日,被告人黄某1因意外事故受伤,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1在公安机关的清查行动中被查获。经揭阳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3月12日诊断:黄某1因外伤致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伤,外侧副韧带、髌外侧支持带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前后角Ⅲ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揭阳市看守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1暂不收押的函》,以被告人黄某1的上述病情决定对黄某1暂不收押。被告人黄某1于2017年3月15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黄某1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患病不适合羁押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我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1灰埕“鱼虾蟹”赌摊参与赌博3次。该赌摊赌注最低100元,没有封顶。我在现场听说该赌摊的摊主是“老锅”和“阿达”(黄某1),我在赌摊参赌时也看见“老锅”在参赌,“阿达”在赌摊负责维持秩序并叫参赌者下注。我还看见1名赔食钱的男子以及另外3名赌场维持秩序的男子。其中1名叫“二老”(曾某)的男子在赌场上也在叫参赌者下注。2.证人黄某2、陈某2、陈某3、卢某、黄某3、饶某、詹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在涉案“鱼虾蟹”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同时辨认了赌场的赌具。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凌晨0时15分,我坐车来到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空地,那里已经有40多人围着一起赌“鱼虾蟹”,1名青年男子在摇骰子,2名男子在负责收赔钱,我也跟着下注参赌。我能辨认出摇骰子和赔食钱的男子。4.户籍证明、前科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1、朱某1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指认,参赌人员洪某确认了在赌摊上赔食钱的被告人朱某1和在赌摊摇骰子的被告人黄某1;同案人曾某确认了被告人黄某1及设赌的作案现场;证人陈某1确认了在赌摊上赔食钱的被告人朱某1和在赌摊上维持秩序的被告人黄某1;被告人黄某1确认了受雇用的曾某及设赌现场。6.现场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1日查处作案现场,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洪某、黄某2、陈某2、陈某3、卢某、黄某2、饶某、詹某等人等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非税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扣押到赌资52306元,赌具2副,涉案赌资及参赌人员罚款已经上缴国库。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反映2016年10月11日3时,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在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对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1空地“鱼虾蟹”赌摊进行查处。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1日,黄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因案发当日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被告人朱某1于2014年曾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10.拘留证、揭阳市看守所《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1暂不收押的函》、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1于2017年3月8日受伤后于2017年3月12日被揭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断:黄某1因外伤致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伤,外侧副韧带、髌外侧支持带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前后角Ⅲ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并于2017年3月15日��该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黄某1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患病不适合羁押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揭阳市揭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揭阳市看守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1暂不收押的函》,以被告人黄某1的上述病情决定对黄某1暂不收押。11.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及圩埔村委会的证实材料。证实2017年3月23日,曲溪街道圩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书面证明,内容载明“2017年3月7日下午,黄某1到该村治保会自称因赌博被网上追逃,因其母亲重度脑瘫,需要打理其母亲病情,近日打算由治保会带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治保会主任曾元庆接到后于同月8日向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汇报黄某1打算近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一事,派出所主要领导表示同意,并督促尽快归案。同月11日上午,揭东区公安机关在清���行动中将黄某1查获并移交给榕城区公安机关”。同日,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该书面证明上载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设赌现场抓获的参赌人员的身份情况。13.同案人曾某的供述。供述2016年中秋节前后,我辞去工作几天后遇见本村的黄某1,我跟他说要去赌场帮忙,黄某1就答应我。2016年10月1日开始,黄某1就安排我到赌场看管赌客停放的摩托车。每天凌晨12时左右至该赌场收工(早上5时左右),黄某1每天雇我200元,是日结。我共获利2000元左右。14.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供述我于2016年9月份在曲溪圩埔村内开设“鱼虾蟹”赌场,我自己做庄,没有固定的设赌时间,我雇用曾某在我的赌场帮忙赔食钱及摇骰子,每次赌摊结束时我就拿100元给曾某。赌场的板面赌资2000元至3000元,赔率是1赔2,最高1赔4,每盘下注10元至1000元,有时我自己下去摇骰子,有时就赔食钱。开设赌场期间,我亏损2000多元。至2016年10月1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我知道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四处逃窜,觉得这样不是办法,2017年3月8日,我回家向圩埔村治保会反映,准备于2017年3月13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月9日我开摩托车摔伤。3月11日中午,我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君和园住宅小区6栋204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时,供认设赌期间雇用朱某1在赌场帮忙赔食钱。15.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12日,我刚好失业无事做,我打电话给黄某1,黄某1就问我要不要到他的“鱼虾蟹”赌摊帮忙看板面和赔食钱。过了3天,我就打电话跟黄某1说我要过去赌场帮忙。黄某1就把我带到他的“鱼虾蟹”赌场帮忙。在黄某1赌场帮忙的人,我知道的还有林某、曾某。我平时都是凌晨0点至2点半在赌场帮忙赔付赌资,赌场庄家是黄某1,赔率是1赔2,最高1赔4,每盘下注10元至500元,板面赌资2000元至3000元。黄某1每天给我100元,我一共获利2300元。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朱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朱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1向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投案并表示将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因意外事故受伤期间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朱某1均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因意外受伤尚在医治,鉴于其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黄某1适用缓刑不致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黄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朱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黄某1、朱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某1、朱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