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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小林与彭宁、刘珍元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林,彭宁,刘珍元,王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01号申请人:李小林,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彭宁,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刘珍元,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申请人:王小虎,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奎屯市。申请人李小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宁、刘珍元、王小虎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林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宁、刘珍元、王小虎价值17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申请人李小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