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343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丛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