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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忠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忠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唐忠苏,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忠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伦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伟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