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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被执行人陈松,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