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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加勇诉被申请人尹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加勇,尹玉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1号申请人:张加勇,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尹玉兰,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申请人张加勇诉被申请人尹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6月02日07时许,尹玉兰驾驶电动四轮车沿东阿县文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东阿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张加勇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张加勇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尹玉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加勇无责任。申请人张加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尹玉兰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玉兰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张加勇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茂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