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林峰诉被告秦向阳、秦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峰,秦向阳,秦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3425号原告:胡林峰,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秦向阳,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秦忠新,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胡林峰诉被告秦向阳、秦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向阳、秦忠新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共同将原告胡林峰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6万元(此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开始按2%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所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胡林峰,且从2016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由二被告继续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秦向阳、秦忠新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材料,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18日原告胡林峰与被告秦向阳、秦忠新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每月5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两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于当日将借款汇入两被告指定的秦向阳账户,并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确定了借款数额。后两被告偿还了四个月利息,其余本利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秦向阳、秦忠新共同向原告胡林峰借款20万元,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除所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月利率2%,其余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属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将借款转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标准偿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秦向阳、秦忠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胡林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96000元。2016年10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740元,由被告秦向阳、秦忠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靖人民陪审员 罗海林人民陪审员 何钢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