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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梁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梁秀英,刘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858405391Y。被执行人:梁秀英,女,汉族,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刘玉良,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罚息57989.48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承担律师费5000元,刘玉良、梁秀英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109元、保全费2098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合计371796.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已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71796.48元,已执行到位10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370796.4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玉良、梁秀英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