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民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林与任德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任德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4号之一原告:周林,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北京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志,1958年4月25日出生,居民,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110127867。被告:任德友,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211590832。原告周林与被告任德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周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林负担。审 判 长  宋红敏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人民陪审员  殷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