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功军与殷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军,殷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功军。被执行人殷遂林。申请执行人李功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殷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19.5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待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