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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功军与殷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军,殷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功军。被执行人殷遂林。申请执行人李功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殷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19.5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待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