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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古某某、韩某某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古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明伟,计生委主任被执行人:古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社旗县兴隆镇罗庄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古某某、韩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常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