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黎长安与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长安,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长安,男,生于1964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住所地安岳县龙台镇大桥村四组。投资人:龙四海,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龙四海,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田兴凤,系被执行人龙四海之妻,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长安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黎长安偿还欠款16816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义务;被执行人龙四海、田兴凤对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967元、申请执行费19216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房管部门有工业厂房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其他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另查明,本院(2016)川2021执681号执行案件已将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的房产予以查封。因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均已设置抵押担保,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黎长安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黎长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黎长安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