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振全与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全,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全,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琴,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邓玉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贾士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全与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