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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振全与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全,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全,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琴,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邓玉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贾士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全与被执行人汤原县天瑞米业有限公司、邓玉琴、贾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