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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刘栋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刘栋超,高慧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958号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0层1015。法定代表人马满良。委托代理人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栋超,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高慧玲,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刘栋超、高慧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刘栋超、高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栋超、高慧玲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000元,利息58206元,共计242206元。二、若申请人刘栋超、高慧玲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以2422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向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