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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井明与孙玉永曾广龙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井明,曾广龙,孙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龚井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曾广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孙玉永,女,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井明与被执行人孙玉永,曾广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