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龚井明与孙玉永曾广龙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井明,曾广龙,孙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龚井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曾广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孙玉永,女,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井明与被执行人孙玉永,曾广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