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兴发与王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发,王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478号原告:王兴发,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子,注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勇(系王兴发之侄),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尚,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涛,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阳,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兴发诉被告王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兴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兴发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