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辉霞与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北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辉霞,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北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6号原告秦辉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北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北营村。法定代表人孙建都。委托代理人陈庆、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霞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北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辉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秦辉霞负担。审 判 长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王军池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