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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春与吴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春,吴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712号原告:欧春,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吴新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欧春与被告吴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欧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欧春;送达费90元,由原告欧春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