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春与吴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春,吴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712号原告:欧春,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吴新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欧春与被告吴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欧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欧春;送达费90元,由原告欧春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