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发与刘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刘四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348号原告:陈发,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刘四妹,女,汉族,约40岁,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陈发与被告刘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发以与被告刘四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以与被告刘四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发负担。审判员 周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