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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香枝、余叔英等与丁继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香枝,余叔英,舒常升,舒成,丁继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96号原告:任香枝,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余叔英,女,193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舒常升,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舒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继福,男,1974年10��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9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584554890M。负责人:胡敏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香枝、余叔英、舒常升、舒成与被告丁继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香枝、余叔英、舒常升、舒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香枝、余叔英、舒常升、舒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香枝、余叔英��舒常升、舒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