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凯与梁云杰、梁子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梁云杰,梁子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868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云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子文(被告梁云杰父亲),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梁云杰,公民身份号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树林,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凯与被告梁云杰、梁子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焊机损失人民币1600元及营业损失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刘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