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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大斌与胡八斤、沈几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斌,胡八斤,沈几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53号原告高大斌,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胡八斤,男,彝族,42岁,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沈几几,女,彝族,43岁,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高大斌与胡八斤、沈几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大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大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大斌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则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