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清与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清,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清,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美,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系XX清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沂市西外环。法定代表人:吴兴,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上诉人XX清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墨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后释明,上诉人XX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XX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杜 林审 判 员 周美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小花书 记 员 艾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