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程明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程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号,组织机构代码31313XXXX。负责人:韩玉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明杰,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明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要求程明杰偿还本金299178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明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于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程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7年5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程明杰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湖海英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