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康与周华强、周米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康,周华强,周米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632号原告:肖康,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强,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周米克,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荣,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康与被告周华强、周米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肖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计7495元,由原告肖康负担。审 判 长 李庆红审 判 员 阳 剑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