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何某1、何2和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何某1,何某2,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248号原告:付某,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何某1,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何某2,男,5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陈某,女,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图镇小嘎亥图嘎查。原告付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