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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23463181H,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柳下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崇章。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2572X,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游埠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7执1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406室参加人员:杨建粮、钟文善、郑纯记录:孔苗苗讨论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评议记录如下:钟文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阳大博煤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7执1781号案件的执行。对以上意见,你们有否异议?郑纯: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依法终结,我同意。杨建粮:同意终结执行。讨论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7执1781号案件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