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云寿与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寿,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4执130号申请人:郭云寿,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郭云寿与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志华无能力现金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郗江明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