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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云寿与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寿,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4执130号申请人:郭云寿,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郭云寿与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志华无能力现金履行,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郗江明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