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943王荣华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943号原告:王荣华,男,1946年1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徐建国,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男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