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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顾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顾秋英,葛牛扣,南宁新湄公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秋英,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葛牛扣,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南宁新湄公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路19号201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光明,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顾秋英、葛牛扣、南宁新湄公河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市四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秋英、葛牛扣、南宁新湄公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顾秋英、葛牛扣、南宁新湄公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44432.4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