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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旭辉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姜广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国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理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志,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江苏旭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土山寺。法定代表人:苏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新科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旭辉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6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所属辖区为徐州市泉山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苏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