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侯在成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在成,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侯在成。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侯在成诉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