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小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岭,朱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28号自诉人冯国岭,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被告人朱小波,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自诉人冯国岭以被告人朱小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国岭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国岭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