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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小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岭,朱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28号自诉人冯国岭,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被告人朱小波,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中牟县。自诉人冯国岭以被告人朱小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国岭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国岭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