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金永林,郭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2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永林,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继红,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金永林、郭继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永林、郭继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永林、郭继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