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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同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同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485号申请人:宣城市同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华。被执行人: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德懋。宣城市同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与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泾皖18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6万元元及利息(至申请执行日止约8700元),案件受理费729元,执行费用9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埔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巢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