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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阿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1刑申6号王阿勇:你因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银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阿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从王阿勇等人乘坐的×××号轿车中查获32.88克甲基苯丙胺,有现场证人的证言和从张杨处扣押的记账本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阿勇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