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阿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1刑申6号王阿勇:你因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银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阿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从王阿勇等人乘坐的×××号轿车中查获32.88克甲基苯丙胺,有现场证人的证言和从张杨处扣押的记账本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阿勇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