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某、刘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谭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谭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某1,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某、刘某1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