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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某、刘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谭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谭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某1,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某、刘某1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