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闫景强与朴兴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闫景强,男。被执行人朴兴默,男。申请执行人闫景强与被执行人朴兴默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8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朴兴默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景强本金5万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8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朴兴默自动向本院交付50000元,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朴兴默自动向本院交付10000元。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闫景强与被执行人朴兴默达成和解,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闫景强予以全部放弃。同日,本院将6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闫景强,申请执行人闫景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龙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