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兰娣、陈宏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兰娣,陈宏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特4号申请人杨兰娣,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申请人:陈宏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申请人杨兰娣申请陈宏新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申请人杨兰娣以陈宏新于2015年10月15日出现过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兰娣向本院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兰娣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李国政审 判 员 李常安人民陪审员 曾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玉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