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孟晗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孟晗,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周孟晗。被执行人李军,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周孟晗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829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位于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富康街10-6号第10-6幢10层2号(建筑面积28.21平方米)的房屋。后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李军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孟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李军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孟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的利息;三、驳回周孟晗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孟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依法委托辽宁金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辽金宇房评字[2016]第BF0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409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15576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0103执50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16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崇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以评估总价下浮30%即80903.2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竞买人许洋以起拍价竞得此处房产。本案所涉及的坐落于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富康街10-6号第10-6幢10层2号(建筑面积28.21平方米)的房屋归许洋(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金沟子镇马千台村三组41号,身份证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坐落于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富康街10-6号第10-6幢10层2号(建筑面积28.2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许洋(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洋时起转移。二、许洋(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