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华玺印务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华玺印务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华玺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703082743),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东李庄村。法定代表人董东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13068-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帝达工业园内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少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廊坊市华玺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411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76930.82元、案件受理费2726元、执行费4094元。因被执行人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