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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杰与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89号原告:杨杰,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韩明,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杨杰诉被告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