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杰与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89号原告:杨杰,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韩明,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杨杰诉被告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