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燕军与王柴成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柴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1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燕军,男,29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王柴成,男,39岁,汉族,农民。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燕军与被申请人王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张燕军的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黑0521民初151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王柴成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048966内5万元、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中兴储蓄所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999177内1万元;冻结了张燕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贤沙岗分理处开户卡号:6228481968082560571内6万元。张燕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燕军与被告王柴成已达成调解协议,张燕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柴成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048966内5万元、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中兴储蓄所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999177内1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燕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贤沙岗分理处开户卡号:6228481968082560571内6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张燕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