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南坤与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南坤,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713号原告:何南坤,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972529。负责人:屈伟。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丽都5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632389。法定代表人:刘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南坤与被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7年3月17日,原告何南坤因与被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生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5月2日以渝九劳人仲案字(2017)第451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何南坤的申诉请求进行了裁决。被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2017渝01**民初10407号案件);原告何南坤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也已受理。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原告重庆君合伟晟门窗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诉被告何南坤、第三人重庆东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7渝01**民初10407号)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