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洪利江诉景张伟、景红良、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利江,景张伟,景红良,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780号原告洪利江,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春燕,云南陈永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景张伟,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景红良,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熊进华,女,哈尼族,1974年3月2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景红良之配偶。被告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北门子午胎进厂路。法定代表人:刘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春宏,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利江与被告景张伟、景红良、昆明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利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洪利江于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利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洪利江承担。审 判 长 唐 燕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