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与邓素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邓素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素霞,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泉,科右中旗司法局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素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右中旗供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林岩霞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