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金牛区鲁博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市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鲁博建材经营部,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鲁博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皱青虎,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升,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成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503号民事调解书,金牛区鲁博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市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