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立东与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东,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99号原告侯立东,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威县贺营牛厂,地址:威县贺营乡贺营村。法定代表人:王钢允,系该厂负责人。被告王钢允,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立东诉被告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调解,欠款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