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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立东与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东,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99号原告侯立东,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威县贺营牛厂,地址:威县贺营乡贺营村。法定代表人:王钢允,系该厂负责人。被告王钢允,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立东诉被告威县贺营牛厂、王钢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调解,欠款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