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义、王红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义,王红萍,洪辉云,杜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严义,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红萍,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洪辉云,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杜荣华,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严义与被执行人王红萍、洪辉云、杜荣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萍、洪辉云、杜荣华的银行存款24556.8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